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机构不得与违法不道德明星合作

日期:2023-09-19 09:47:51 / 人气:133


编辑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广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通知》内容来看,全文共16条,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的原则、相关管理制度安排、合作伙伴、负面舆情应对、监督管理、风险合规等方面进行了约束。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要完善金融广告管理机制,总行、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要制定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管理制度。在制度上要明确牵头部门、审核流程和责任、行为管理和监控、第三方合作管理、内部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等管理要求。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合同约束、内容审查、持续监测等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要求。
此外,金融机构应制定应对广告代言中负面舆情的预案,及时处理相关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不道德的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活动。发现合作的明星有违法、不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艺人、网络名人、体育名人等。
在广告内容方面,《通知》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背书活动时,不得向未成年人宣传无抵押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面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节目、视频、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业务广告,不得宣传针对在校学生的信贷产品,但助学贷款除外。
涉及贷款产品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括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抵押的个人贷款,不允许盲目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
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与存款、保险产品相混淆,不得宣传或承诺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投资收益和过往业绩。
此外,涉及保险业务的,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不当比较,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或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不得承诺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保证收益。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不得采取容易导致受众非理性行为、诱导冲动消费、宣传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概念的营销方式。
《通知》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开展金融产品广告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视情节轻重,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高德娱乐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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