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贷款型”诈骗的实务认定

日期:2022-10-27 19:30:54 / 人气:199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型”诈骗很难。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还款能力,实际上不承担还款责任,则可以推定其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如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可能与推定相反,这就给“贷款型”诈骗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案件,如果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与该推定相反。所以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为界限,在立案前退赔的都是无罪的,认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退赔的钱来源是否合法。笔者认为,这种操作虽然容易实践,但不合理。还钱行为应纳入审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它还应考虑,例如,钱的来源,因犯罪和惩罚被发现和揭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是否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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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以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应认定为欺诈。
区分行为人“不还贷款”的性质,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偿还贷款的能力、所借款项的用途等综合因素。
[基本情况]
2012年9月,罗认识了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编造需要资金到重庆做工程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进行口头借款。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金231.91万元私分给罗。案发前,罗将27.6万元退给李某,其余204.3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庭聆讯]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与李系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隐瞒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编造其在重庆做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致使李某误以为罗某有可靠的具有还款能力的投资项目,同时挪用公款231.91万元供罗某使用。罗骗取资金后,除将一小部分资金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赌博及日常开销,且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罗某与李某之间虽存在名义上的借款关系,但实质上罗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评论]
“借钱不还”诈骗,即借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钱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种犯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嫌疑人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名,且多在亲友熟人之间,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伤及无辜。
一、借贷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贷款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不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主张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口头约定,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虽然最后借不到钱,但他的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那么借贷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不同
骗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款时有不还的故意。诈骗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骗子的“借钱”只是他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都有还款的意思,即使后来不能及时还款,也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方式不同。
骗子在借钱时,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他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者营利活动,或者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受害人就会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偿还。在正常的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自己的借款用途,很少采取欺骗手段。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骗子在骗取财物后不会考虑返还,因此对财物的使用毫无顾忌和克制,直接造成了财物的损失,如将贷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等;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以保证贷款的偿还。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司法实践中,许多借贷诈骗犯罪分子归案后,总是提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这给此类案件的性质判断带来了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罗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不能直接脱离思维来加以证明。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述,对其真实性的判断更多的是基于其具体行为等因素。“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只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更能体现其主观故意。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a)行为人借钱的原因和实际目的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贷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了解贷款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但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且利润丰厚的项目,使受害人产生借款资金是安全的、可以及时收回的错误想法。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获得贷款后,会将这笔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无法收回的活动,如赌博、自挥霍等,导致被害人资金无法收回。一个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异同也能反映出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考察该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借款时行为人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偿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的财务状况,结合其借钱的目的,可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许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构的事实假装富有或有还款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他负债累累或者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再骗取他的钱财后挥霍,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还款的意思。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良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原因等手段取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且借款不能按时归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有归还借款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欺诈。
(3)行为人是否隐瞒了真实身份或者行踪。
在借贷诈骗中,行为人在作案前会用假名、假地址或假证件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有些行为人虽然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取贷款后或被害人恢复期间,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和居住地来隐藏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反映出旅行者不愿意还贷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虽以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向被害人“借款”,但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罗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完全没有还款能力。然而,罗某将这两百多万元的借款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能产生利润,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无法收回资金。说明罗某在借款时并无还钱的意图和打算,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以供使用。其间虽有一些偿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但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受害人及时发现。因此,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向被害人编造了自己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借给”他二百余万元。正是由于被害人被罗某虚构的事实所欺骗,认为罗某有正当的投资渠道,并能及时获利和收回借款,才愿意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物供罗某使用。如果罗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不会将公款借给罗还款、赌博。因此,罗某捏造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求。
最后,罗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高德娱乐注册登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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